何丹
(图片来源:赤道原则协会官网)
2019年6月24日,赤道原则协会发布了赤道原则4.0草案(EP4),在适用范围、指定国家与非指定国家的适用标准、人权和社会风险以及气候变化四个关键领域,对赤道原则3.0进行了修订。修订程序在7-8月进入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协商阶段,预计4.0版将于2019年底完成。作为绿色信贷的黄金标准,赤道原则对在项目涉及环境、社会和人权风险上建立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意义重大。
一、赤道原则4.0的缘起
工业革命为全人类带来了蒸汽机、铁路、电力和化工等,打破了传统生产模式对人力和畜力的依赖,人们对能源的需求迅速膨胀,工业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同时也加剧了地球环境的恶化。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愈加重视环境与能源问题,如世界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国际环保组织不断涌现。在这些非政府组织(NGO)的推动下,更多国家认识到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人类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生的意识,并逐渐从概念向行动转化,继而催生出诸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发布的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等国际一致行动。“赤道原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提出,并成为可持续金融领域里的黄金准则。
2002年,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由9个国际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专门讨论项目融资相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是以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为核心工具,因会议临近英国伦敦格林威治区而被命名为格林威治原则(Greenwich Principles),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在内的10家著名银行宣布自愿采纳该原则。由于大多数自愿采纳该原则的都来自发达国家(北方国家),为了使这一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行业标准被更多发展中国家(南方国家)采纳而借以中线赤道命名为“赤道原则”,以期南北共同遵守。
赤道原则是IFC在2003年6月提出的金融行业自愿性绿色信贷准则,主要应用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确定、评估和管理,是国际金融法发展中的里程碑,是脱离国家权力背景下产生的自愿性规范。赤道原则在起草过程中受到《关于金融机构和可持续性的科勒维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中六项承诺(可持续性、不伤害、负责任、问责制、透明度及可持续市场和治理的承诺)的影响,在国际金融公司的《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国际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的解决框架。2006年,由于《保障政策》被《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所替代,原版随之修订形成赤道原则2.0(EP2),其正文包括序言、使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个部分。较之于原版,EP2将赤道原则上升为行业标准,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其还强调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同样重要,因此将环境评估(EA)修改为社会和环境评估(SEA),并将主体分为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两类,以适用不同的标准,同时将文本框架从两个部分增至四个部分。经过7年的实践,赤道原则于2013年修订形成赤道原则3.0(EP3),由序言、范围、方法、原则声明、免责声明及附件和附录七部分组成,分别对EP2对赤道原则战略评估所反映的优先顺序、社会、气候以及表述统一以及原则的实施作出了调整。然而,自实施EP3以来,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等地球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全球范围内的社会和人权问题频频发生,为适应上述变化,赤道原则的修改被提上日程,EP4呼之欲出。EP4自2018年3-6月启动并设立评估组织机构,同年6-10月,协会各专业工作组内部分别讨论主要议题。随后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协会成员对EP4草案达成共识,并进入利益相关方协商阶段。
二、赤道原则4.0草案的更新要旨
2019年6月,EP4草案已步入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磋商阶段,EP4草案于2019年6月公布,工作组将在7-8月期间征集相关利益方意见。较之于先前的版本,该草案的变更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包括适用范围、赤道原则指定国家和非指定国家的适用标准、人权和社会风险以及气候变化。具体而言:
在适用项目范围上,EP4草案将与项目相关公司贷款(PRCLs)的总门槛从1亿美元降至5000万美元,并建议在存量项目已适用于赤道原则标准的情况下,且项目未完成,该原则仍应用于再融资项目及与项目相关的收购融资。尽管EP4草案不打算追溯适用,但赤道金融机构(EPFI)仍可将更新部分的标准应用于现有项目的扩建和改造中,并且这种改变在范围和规模上可能将对环境和社会风险产生重大影响,或对现有项目的性质作出重大变更的。
在指定国家和非指定国家适用标准上,EP4对指定经合组织国家的项目提出了新的审查要求。过去,EP3对这些项目的审查标准建立在“相关东道国法律法规”之上,并被默认相关规定已对环境和社会保护制定了更高的标准。但这种默认在实践中正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有的项目符合指定国家的法律标准却不一定符合赤道原则的标准,例如美国的Dakota Access Pipeline项目。因此EP4草案要求EPFI除了遵守位于指定国家的项目应遵守的当地法律外,还会评估项目的具体风险。
在人权尽职调查方面,EP4草案增加了EPFI在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中应包含潜在的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包括项目必须证明已获得受项目影响的原住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在尚未获得原住民FPIC的情况下,则需要评估是否应进一步咨询,以及项目的暂缓和补救计划是否合理。然而,实际上EP4草案的FPIC规定可能面临某种困境,即不同的原住民对相关项目对他们利益的影响具有主观上的认识,并且这种认识可能导致原住民之间的意见分歧,从而对项目的进行造成阻碍。
在气候变化方面,EP4草案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和《巴黎协定》紧密相关,探讨了气候变化的解决框架,认可EPFI在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公约中的作用,同时认为EPFI负有根据2017年6月发布的气候相关金融披露工作组(TFCD)建议报告气候相关信息的责任。EP4草案建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将两类项目的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纳入其中,包括对A类和部分适用的B类项目,以及针对所有地区的所有项目,当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总量预计每年超过10万吨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时,风险评估包括紧急和非紧急物理风险分析,替代技术分析,排放量化和排放报告分析。此外,EP4草案原则10引入了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年度公开报告要求,在环境和社会评估文件中增加了产出能源消耗系数、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水资源使用情况与消耗系数、以及土地覆盖与使用情况等。
三、赤道原则4.0的影响与展望
从国际上来看,截至2019年1月,共有96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大概占据了新兴市场70%以上的项目融资份额,主体覆盖了商业银行、金融集团、出口信贷机构等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赤道原则的普及使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成为绿色金融领域中的黄金标准之一,除了自愿采纳该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增加外,其内容也随着实践中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发展。与此同时,赤道原则属于“自我规制型”规范,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引发搭便车、执行上的非一致性等问题,例如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输油管项目(BTC项目)采用了赤道原则,在许多非政府组织提出该项目违反国际金融公司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花旗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银行等仍然参与了该项目融资。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借赤道原则“包装”,以达到“染绿”目的。事实上,目前仍有诸多金融机构存在的透明度不足、内控管理失衡以及社会责任心缺乏等问题。
然而,目前中国大陆适用赤道原则的情况并不乐观。只有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湖州银行目前正在申请采纳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兼顾了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中国金融机构采纳该原则或借鉴其绿色投融资和绿色信贷领域的技术及管理标准大有裨益。对于未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来说,首先,在完善与环境和社会风险确定、评估和管理程序上,金融机构可以借EP4的十项原则,包括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ESIA)、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ESMP)、环境和社会管理体系(ESMS)、赤道原则行动计划(AP)四项内容,分别用于识别环境和社会风险,制订负面风险消除计划,设计相应的技术支持方案和发展方案。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中国金融机构应借鉴EP4在利益相关方上的做法,即强调对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利益方和公众有足够的渠道获知可能影响环境和社会的相关信息,采用适当的方式保障利益方的合法利益,并鼓励项目方通过协商、补偿和修复机制获取利益方一致同意。最后,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金融机构应将国际环境保护一致行动同自身的业务联系起来,鼓励绿色投融资项目,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导致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缺失、森林砍伐和海洋污染等负面影响,并通过技术性规范形成可量化、可操作和可复制的绿色标准。
不可否认的是,在没有更加普遍性、技术性、有效性的绿色投融资和绿色信贷标准体系的情况下,赤道原则仍将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对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EP4的修订再次提醒国际社会注意环境、社会、人权等因素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也体现了绿色金融服务和实践的与时俱进,对解决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以及促进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一方面,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应当制定与该原则相符的内部政策和相关程序,并对项目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调查义务,只有在项目发起人根据要求证明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情况下,银行才对该项目提供融资。EP4建立了新的国际项目融资标准,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的更新进一步降低绿色金融业务的执行难度,有利于绿色信贷金融工具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得以应用。另一方面,通过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实践不断提高标准化程度,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整体业务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感。赤道原则首次将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使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的行业标准基本得到了统一,通过以赤道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实现项目准入标准、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风险处置原则的细化,满足环境、社会和人权审查等方面的要求,进而促进绿色金融在投融资领域中的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作者是qy球友会,qy体育球友会,千亿球友会2018级博士生)
Equator Principles 4.0: A New Approach to Exploring Sustainable Finance
HE Dan
The Equator Principles Association (EPA) has released the much-awaited draft text of Equator Principles 4 (EP4). The main changes between the draft of EP4 and EP3 have been made in four key areas. Further consultation of the draft text will be coordinated by the EPA in July and August, and it is anticipated to be finalized in late 2019. As the gold standard for green financ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socially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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